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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进入专题: 纪检监察学 自主知识体系 。作为一种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负面评价,党内问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原则,它们实际上都是党内问责话语体系的一部分。
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源自纪检监察工作实践。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而共性知识内涵的系统性提升必然会为个性知识的活跃创造条件,进而在整体上丰富和发展纪检监察学的知识体系。(二)解释学科:专注于诠释纪检监察规范内涵与政治学、中共党史党建学相比,纪检监察学的一个鲜明特征在于它是一门受规范约束的学科,或者说它是立足于纪检监察规范的规范解释学科。如何建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既依纪进行纪律审查,又依法进行监察调查。
运用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明晰纪检监察规范的具体内涵与外延,此乃纪检监察解释学科的一项基本任务。破解此等难题实乃纪检监察学的初心使命。纪在法前的行动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党员干部积极奉公提供思想保障。
同时,朱熹强调,要‘克己复礼,便是要克尽私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认同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群众法治认同的重要方面。在系统论维度下,单纯依靠国家法律无法满足作为治理对象的政党呈现出的组织严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相比较而言,党规党纪对党员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能够更好地在可能性层面控制因不当权力运行所导致的社会效益损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语境中,为公的目标指向是实现党的革命理想和取得革命胜利。
二、政党治理中的纪在法前铁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话语体系中极具标志性的概念。为可作是解,亦可表目的,这使得为公成为内含行动者主观意志和行动目标指向的语词表达。党规党纪内含道德性与规范性属性,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遵循的礼在费孝通看来,礼并不必然带有文明,或是慈善,也可以很野蛮。
(一)铁的纪律:纪在法前的规范基础纪律,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线。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纪在法前的规范适用逻辑更加有利于塑造党集中领导的权威,对党规党纪的遵守与执行成为民主集中制成立的充分条件,体现出团结的艺术。以至于人们对法治进行结构性分析时常转向对德性的讨论。
纪在法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党规党纪将政党整合的强化功能,并持续施加影响以获得更加充分的人民性基础。奉公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党员干部个体意义层面的语词表达,是党员干部所要追求的仁。
(三)克己理念:纪在法前的行为价值渊源克己是儒学的又一核心概念,其经典论述为克己复礼为仁。进言之,党规党纪所负担的不仅是一种约束规范,甚至可能直接承担部分组织和教化社会的重任。
纪在法前是党内的高效组织工具的有效利用,并成为国家治理过程中民主与集中制度运行的良好基石。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的工作模式相较于法律监督制度中合法/非法的二元评价结构更加合理,既体现出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尊重,又展现出风险控制基础的多层级严密构建。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框架下,如果将严格执纪执法所带来利益定义为社会利益,那么该类生活秩序真正置于社会交往规范之中才能导致利益需求的满足。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强调,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以‘礼为先是传统中国社会独具特色的治理理念。何为天下?在儒家的天下观中,天下是关乎世道人心、伦理与政治的总体性存在,其内在之道是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胜私的要求下,个体既要克除私欲,又要克除私意。
从行为规制与规范层面来看,通过将纪律处分作为法律责任或者国家义务供给范式,实际上发挥了纪律规范人们行为的治理作用,达成调整社会秩序的目的。仁是儒家文化中最高的道德范畴,是儒家先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某种意义上,纪在法前理念是对传统中国礼法之治政治传统的承继。如何保证立党为公执政理念的有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
这就使得直接采用法律作为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工具可能存在管理不足的不良反应。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二是靠无产阶级政党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打成一片(密切联系群众)。瞿秋白也有相同认识,他指出:党是由有铁的纪律和严格的民权集中所建构的革命秩序团结着的革命组织。
此处纪律意指纲纪法律。在传统中国语境下,纪的本质是礼。
一方面,保障党的团结统一是管党治党时坚持纪在法前的价值导向之一。康有为曾言:礼者,犹希腊之言宪法,特兼该神道,较广大耳。
(一)坚持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纪在法前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发挥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的有效举措。
因此,胜私是克己的重要体现之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正确处理党内问题的宗旨性方针。(三)克己奉公:纪在法前的行动逻辑克己奉公是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内涵要义的有机构成,是党始终保持人民性底色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渐次发展,礼的意涵不断丰富,逐渐扩大到对人行为的调整与社会秩序的建构。
坚持党的领导是擘画法治中国宏伟蓝图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障,同时法治中国建设也对党的领导工作的开展提出法治要求。最后,纪在法前是提升党执政为公能力的有效工具。
通过纪在法前的执纪执法模式,强化人民对法治的认同和对组织化理性行为的认可,类似于将公共立场上的监督标准转化为生活秩序。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层面来看,构建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相互衔接且纪在法前的工作模式,能有效地解决法律监管作为规制工具在政治功能和规制效率方面的不足。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错而不是人,目的是要弄清思想与团结同志,目标是为了改造党员的错误,使得广大党员干部可以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这均将有助于通过强化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价值认同,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